<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日期:2022-09-30 16:42:55 来源:​水利部 浏览量:​
        分享:
             

        朗读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强化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齐抓共管格局,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2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林草局等18个部门组成,水利部为牵头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重大事项;

        (三)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通报、部署年度工作,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召集,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确定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及其联络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或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初步沟通一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不正式行文,议定的重大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或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全体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专题会议纪要由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草拟,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核稿,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工作要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草拟,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报召集人同意后印发。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跟踪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工作简报形式,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报告各地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成效经验。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及下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印发。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分解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决定或召集人、副召集人安排的有关事项;

        (三)承担联席会议和以联席会议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总结,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建议;

        (五)协助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

        (六)完成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水利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水利部河湖管理司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联席会议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正式行文,研究或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水利部河湖管理司草拟,征求办公室成员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印发。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利用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归集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交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等。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要围绕本部门分工负责的河湖长制任务,积极协调推动落实;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合力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