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规定,我市主要河流将于3月1日起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
禁渔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
1. 钱塘江流域:衢江、兰江,以及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浦阳江和壶源江。
2. 瓯江流域:好溪、宣平溪。
3. 椒江流域:始丰溪。
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禁止作业类型: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开始后,市县各级渔政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积极联动公安、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错时执法、重点打击,对全市重点禁渔水域巡查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禁渔期各类非法捕捞、非法销售行为。